作者榕妈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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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孕妇在怀孕期间享有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以及流产假,而南京晚育妈妈们又享有哪些政策?具体相关内容小编在此整理了下,希望对准妈妈们有所帮助!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教师产加期间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产前假: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
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
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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